兩相協議贍養費,一次負擔完最好

台灣離婚率居亞洲之冠,面對離婚的盡頭,除了收拾悲傷心情外,夫妻間的最後一筆帳也該好好算算,離婚贍養費在民法規定,夫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使沒有過失也得賦予相當的贍養費。簡單來說就是夫妻一方一定要有一方有錯,且在離婚後對方會陷入生活困境才有可能拿到錢,但是法院對於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的定義相當模糊,現在許多夫妻都是雙薪家庭,離婚後不見得會陷入生活困境,除非另一半在離婚時已經罹患重病、沒辦法工作,或者與社會脫節太久無法馬上有收入來源,才可能在官司訴訟中拿到離婚贍養費。現在看到離婚贍養費多半是兩人協議,並非由法院所判決,更不會因為誰先提出離婚,誰就有法律上的責任義務要負擔,如果同意負擔贍養費,可以選擇按月、季、年給付,不過最好的選擇還是一次負擔完,畢竟口頭約定或紙本承諾沒有經過法律判決,一方付到一半就不願意在付了,或乾脆讓你找不到人,想拿回剩下沒付的贍養費,只能向法院提出訴訟,不過這不一定能追討到,徵信社也看過有人離婚只是想單純索取贍養費,不過實例上真得願意給付的人比較少,就算鬧上法院也不見得可以獲得判決。

 

贍養費與監護權,法律上不能混為一談

常見許多在辦理離婚的夫妻,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孩子監護權問題,夫妻在爭取撫養權時,最常遇到一方威脅一方,想爭取監護權就得放棄贍養費,不過其實贍養費的爭取與監護權無關,就算兩人真的吵得很難看而離婚,夫妻關係結束不代表為人父母的義務就此結束,一樣要共同分擔扶養孩子費用直到成年。且贍養費的金額並不是你想要多少就可以,在現實層面上獅子大開口的一方不少,當然法官也不會任由這樣的情形發生。離婚真的要考慮清楚,如果真的是民法上十大項判決離婚要件,我們當然會支持離婚,尤其是家庭暴力的家庭,許多受害者婦女會為了離婚日後生活憂愁而不敢提出離婚,但在法庭上可以有過失一方要求負擔其贍養費,先度過一段日子再來考慮工作等相關事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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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君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