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用蒐證行動,找出離婚證據
當兩人在婚姻中相處不快樂、不幸福時,會想結束這段關係,放開互相折磨的彼此,但離婚並非想離就離,想走就可走,婚姻是兩人一起結的,當然也得有兩人共同意願才能離,難就難在有時一方有離婚意願,一方卻死不肯放手,甚至要脅威迫另一方不准離婚。這樣的婚姻即便僵持下去也沒任何意義,其實也不是真的所有的婚姻都得雙方達成共識才能分開,當你的婚姻已成立某些條件後,就可向法官提出離婚要求,會有人介入了解釐清婚姻責任,判定婚姻是否能結束。婚姻是神聖的,當然為了保全這神聖的定義,法律才會規範雙方得有離婚意願才能結束,就是希望兩人可以多加思考,別因為一時衝動而離婚,而為了避免有人以婚姻之名綁住另一半,法律也規範幾個離婚條件,只要配偶有符合其行為就可直接訴請離婚,不需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共識。離婚條件包含重婚、與配偶以外發生性行為、對配偶施虐、對配偶其家屬施虐、不治之症、患有精神病等重大不治症、生死不明超過三年、惡意遺棄、企圖殺害配偶、犯罪且確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。只要配偶離婚蒐證,讓法官確信有其行為,就可幫助當事人順利結束婚姻關係,就讓徵信社率領專業團隊,協助您離婚蒐證,結束婚姻關係。